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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亚军、加丽平等王永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9民初1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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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29民初1055号
  • 案件名称

    吴亚军、加丽平等王永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乡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吴亚军;加丽平;王永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汾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9民初1055号原告:吴亚军,男,1990年3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乡宁县,农民。        原告:加丽平,女,1991年8月1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山西省乡宁县,系吴亚军之妻。        被告:王永收,男,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雄,男,199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系王永收之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汾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北大街清华园商业2-4号商铺4层东        负责人:乔辉,经理。        原告吴亚军、加丽平与被告王永收、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登记立案,原告吴亚军、加丽平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亚军、加丽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亚军、加丽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36元,由原告吴亚军、加丽平负担。        审判员    赵梅香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红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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