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春、丁荣海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12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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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1201号之一案件名称
谭春、丁荣海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谭春;丁荣海;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1201号之一申请人:谭春,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申请人:丁荣海,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肥东经济开发区新安江路与祥和路交口西南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5730XQ。法定代表人:童光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水东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0803343417。法定代表人:丁红卫,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谭春与被申请人丁荣海、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了(2021)皖1124民初1201号保全裁定书,冻结了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经审理,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民终2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不承担责任。现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予以解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丁荣海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银行账户13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琼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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