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9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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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执9677号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明;伏蓓婷;沈铭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2执9677号本院在执行李明与沈铭敏、伏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一审案件(2020)沪0112民初395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沈铭敏的农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2)及其名下的位于闵行区颛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沈铭敏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2)的冻结及解除沈铭敏名下的位于闵行区颛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薛美芳审判员 殷 超审判员 沈璠琪书记员 周鸣辉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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