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操、孙社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3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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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3931号案件名称
李玉操、孙社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玉操;孙社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3931号原告:李玉操,男,汉族,生于1947年2月20日,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孙社妮,女,汉族,生于1953年1月3日,住河南省襄城县,现住河南省襄城县。原告李玉操诉被告孙社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李玉操负担。审 判 员 :齐鹏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蔡苗苗书 记 员 : 李 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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