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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石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龙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0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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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0890号
  • 案件名称

    上海石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龙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上海石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海龙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0890号原告:上海石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代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洪波,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雅鹏,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龙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吴秋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石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石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65元,由原告上海石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益奇法官助理 曹佳婷书 记 员 曹佳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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