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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瑞华、许世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722民初1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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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民初1292号
  • 案件名称

    杨瑞华、许世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杨瑞华;许世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722民初1292号原告:杨瑞华,女,196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建华,女,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系杨瑞华的表姐。被告:许**,男,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杨瑞华与被告伍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瑞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瑞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许**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债务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杨瑞华与许**为朋友关系。2020年4月1日,许**缴纳社保缺钱,向杨瑞华借款30000元,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计付。后杨瑞华多次向许**催讨,但许**至今未予还款。许**未予答辩。杨瑞华围绕诉称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认证如下:《借条》、湖南省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凭证》、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来源合法,证据相互印证,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对其证明力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日,许**向杨瑞华出示《借条》,借款30000元,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计付。借款后,许**支付了利息3000元,余款及利息一直未予偿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的规定,许**向杨瑞华借款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许**向杨瑞华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合同合法、有效。许**向杨瑞华借款后,应依法偿还借款。但许**借款后未予偿还,杨瑞华起诉要求许**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杨瑞华、许**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计息,该约定未超出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利息计付标准,合法、有效。截止2021年9月6日,本案债务已产生利息5100元,扣减已支付利息3000元,许**还应支付杨瑞华利息2100元。经本院依法传唤,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许**偿还杨瑞华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2100元,两项合计321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祝鸿凌人民陪审员  曾柏华人民陪审员  彭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舒 钰书 记 员  冯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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