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中金与黎功福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1民特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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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特836号案件名称
黎中金与黎功福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黎中金;黎功福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1民特836号 申请人:黎中金,男,195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申请人:黎功福,女,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人黎中金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黎中金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2005年7月,被申请人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十六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黎功福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黎功福,女,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申请人黎中金系被申请人黎功福父亲。 2005年7月被申请人黎功福离家外出,自此与家人失去联系,经申请人多方查找无果,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申请人申请宣告黎功福失踪后,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黎功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黎功福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黎功福于2005年7月外出后,未与家人联系,也未回家,至今已十六年,虽经申请人多方寻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其仍然下落不明,其失踪的事实已确认。现申请人黎中金作为黎功福的父亲,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黎功福失踪;二、指定黎中金为失踪人黎功福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彭黎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龚朝菊书 记 员 何 丽- 1 -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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