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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海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1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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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1795号
  • 案件名称

    毛海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醴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毛海峰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1795号移送执行机关:醴陵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毛海峰,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毛海峰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81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醴陵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将案件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受理。本院在该案的执行中实施了如下行为:1、2021年8月4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2、分别于2021年8月4日、2021年9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1年8月11日,委托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2021年8月11日,委托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记录;5、2021年8月11日,委托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调查其财产状况,了解到被执行人长期未在户籍地居住,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7日,本案应执行金额为1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本次程序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余向阳审判员 唐力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林吴思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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