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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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861号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86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林,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湘1103民特212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林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收到之日起三日内来我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8月18日、2021年9月7日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银行存款余额。经查明,2021年8月19日到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林房产信息,没有发现可处理的财产信息;2021年8月23日到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林的住房公积金状况,没有发现可处理的财产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7日,本院限制被执行人张林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过面谈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3841.57元,未执行到任何金额。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雪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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