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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彬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521执25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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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521执255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彬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当涂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彬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521执2552号之一移送部门:当涂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彬,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王彬盗窃罪(罚金)一案中,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刑初字第0005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支付案件罚金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彬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郭振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莹莹书 记 员 胡 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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