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经纶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56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5623号案件名称
李经纶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经纶;北京盛音天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5623号申请执行人李经纶,男,199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盛音天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24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8908930XK法定代表人樊月,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经纶与被执行人北京盛音天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21]第1172号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在本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拖欠工资8005.65元。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盛音天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我院有多件案件未实际执结。经总对总查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招商银行账户,但上述账户内无可供执行存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房产、车辆、工商信息、股权、网络资金、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21]第117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娥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安达市兴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苏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1民初4684号 下一篇 孙平、王向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11民初19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