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兴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苏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1民初4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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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4684号案件名称
安达市兴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苏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安达市兴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苏某某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81民初4684号原告:安达市兴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十一道街生态小镇5号楼5号商服。法定代表人:谷某某,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安达市兴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苏某某,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安达市兴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安达市兴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达市兴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苏某某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达市兴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安达市兴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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