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平、王向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11民初1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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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民初1918号案件名称
孙平、王向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孙平;王向东;山东鑫驰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11民初1918号原告:孙平,女,199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被告:王向东,男,1967年5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张北路果里镇东边村。被告:山东鑫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张北路果里镇东边村。法定代表人:高志朋,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08号万象城02单元(B座)15层。法定代表人:杨少楠,该公司经理。原告孙平与被告王向东、山东鑫驰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孙平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孙平负担。审判员 李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石金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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