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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植武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521执28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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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521执289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赵植武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当涂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赵植武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521执2899号之一移送部门:当涂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植武,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赵植武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费)一案中,当涂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1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案件诉讼费9012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植武的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植武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郭振东审 判 员 水从忠审 判 员 韩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莹莹书 记 员 胡 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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