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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敏与杨京群,彭加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财保1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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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3财保1440号
  • 案件名称

    陈敏与杨京群,彭加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陈敏;杨京群;彭加乐;重庆和天下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财保1440号 原告陈敏,女,汉族,1976年06月13日出生,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蒲星伍,重庆弘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和天下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1幢1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80EN4X。法定代表人杨京群,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杨京群,男,汉族,1971年03月21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被告彭加乐,女,汉族,1986年01月17日出生,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陈敏诉被告重庆和天下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被告杨京群、被告彭加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现原告陈敏以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3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民终4835号民事判决书均已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陈敏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陈敏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许  楠书  记  员     王安平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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