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廖雄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恢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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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恢532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廖雄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廖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恢53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负责人:陈守中。被执行人:廖雄,男,汉族,1959年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2民初70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内履行前列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廖雄的银行存款、收入198975.12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7月23日,暂未计算此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娜审判员 李丁审判员 王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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