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某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沈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5民初7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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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05民初7067号案件名称
河北某某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沈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河北某某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沈某某;袁某某;王某某;曹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5民初7067号原告:河北某某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沈某某,男,汉族,1983年8月27日出生,住。被告:袁某某,女,汉族,1988年4月20日出生,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1年8月7日出生,住。被告:曹某某,女,汉族,1972年1月14日出生,住。原告河北某某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某某、袁某某、王某某、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某某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79.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观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何紫腾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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