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王志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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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326号案件名称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王志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王志成;周春丽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街城市之星小区G5号。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志成,男,1982年9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周春丽,女,1978年8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人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成、周春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辽1102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志成、周春丽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物业服务费55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00元、诉讼费25.00元。因被执行人王志成、周春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志成、周春丽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志成、周春丽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受益保险、股息红利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志成、周春丽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2021年8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志成、周春丽下发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102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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