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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玉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1执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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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1执506号
  • 案件名称

    姜玉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乐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姜玉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1执506号申请执行人:姜玉强,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法定代表人:王云鹤,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姜玉强与被执行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乐劳人仲案字(2020)第20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标的额为206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机关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如下:1、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乐陵市侧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内机器设备一宗(颜巴赫燃气发电机组一台套、700GFZ-PWZ-TEM2-4型燃气发电机组4台套)。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长城牌汽车一辆,车牌号:鲁ND××××,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3、被执行人银行仅有零星存款,且被多案冻结,本案未予冻结。4、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工商登记信息。5、被执行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乐陵市杨安镇248省道与高速口交汇处东侧土地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标的额较小,未予轮候查封。三、已将被执行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四、通过对被执行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调查,被该公司已处于歇业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实现债权情况为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黄 帅审判员 郭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爱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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