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72民特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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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2民特310号案件名称
陈军、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军;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2民特310号申请人:陈军,男,汉族,1972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迁安市。申请人: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38号34层。法定代表人:励振羽,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昊天,公司职员。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军与申请人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军与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因船员工资纠纷于2021年8月30日共同向大连市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双方共同确认事实如下:陈军于2019年5月7日至2020年11月30日在大连远洋金枪鱼钓有限公司“隆兴907”轮上任船员,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至今尚欠陈军工资76425元未付。经大连市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于2021年8月30日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前向陈军支付工资38212元,于2021年11月15日前向陈军支付工资38213元;二、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纠纷终结,双方不得就同一事实理由再向对方主张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军与申请人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经大连市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武寒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姜晓初书 记 员 王心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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