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英伟、赵亚文、李丹丹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2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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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2945号案件名称
刘英伟、赵亚文、李丹丹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英伟;赵亚文;李丹丹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2945号原告:刘英伟,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赵亚文,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李丹丹,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告刘英伟与被告赵亚文、李丹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刘英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英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朝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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