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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宝印、赵晓康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恢151号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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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执恢151号之十五
  • 案件名称

    董宝印、赵晓康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董宝印;赵晓康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23执恢151号之十五申请执行人:董宝印,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永清县。被执行人:赵晓康,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宝印与被执行人赵晓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永清县吉银村镇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廊坊银行、河北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等银行,本院将扣划的被执行人赵晓康银行存款390.0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赵晓康无其他银行存款信息;在永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记录;在车辆登记机关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现被执行人赵晓康已被采取失信及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冀1023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董宝印发现被执行人赵晓康具备执行条件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在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晓康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福彬审判员  李永胜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冯喜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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