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君丽、大连川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恢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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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恢786号案件名称
李君丽、大连川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君丽;大连川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忠洪;孙晓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恢786号申请执行人:李君丽,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川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法定代表人:吴忠洪,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忠洪,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系大连川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孙晓丽,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现住大连市。申请执行人李君丽与被执行人大连川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忠洪、孙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283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本金3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16870元,执行费22623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与传统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2021年9月18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晓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靖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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