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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母金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81执1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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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881执1165号
  • 案件名称

    曲阜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母金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曲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曲阜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母金凤;夏庆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81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曲阜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春秋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060422141F。法定代表人:朱勇,行长被执行人:母金凤,女,住山东省曲阜市。被执行人:夏庆军,男,住山东省曲阜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的执行情况如下:1、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法院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限高令,通知被执行人后并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8日、8月18日、8月27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企业注册登记、股权、互联网存款信息,3、本院2021年7月28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案申请标的额为98428.36元及利息,执行到位元,未执行到位元及利息、违约金。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约谈表示认可,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合议,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经院长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曲阜市人民法院(2021)鲁0881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涛审 判 员 刘勇审 判 员 孔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代 明月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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