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肖健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5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执510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肖健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肖健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6执5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被执行人:肖健,男性,1983年09月15出生,汉族,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肖健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山县人民法院(2020)辽0726民初1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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