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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金状、任高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3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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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3105号
  • 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金状、任高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金状;任高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310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法定代表人:李家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超,男,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任金状,男,198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任高元,男,1987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丰县。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金状、任高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1民初5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金状、任高元银行存款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程旭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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