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叶会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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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481号案件名称
刘伟、叶会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伟;叶会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5民初1481号 原告:叶会玲,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刘伟,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城关镇东五路XX城中学,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原告叶会玲与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会玲于202172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刘伟在李小民处债权980000元予以冻结。原告叶会玲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全保单提供担保,保单号为:PZDMXXXXXXXXXXXXXX0050。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叶会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980000冻结被告刘伟在李小民处的债权98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富明人民陪审员 白吉庆人民陪审员 刘云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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