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林与太仓晟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4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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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4643号案件名称
李春林与太仓晟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春林;太仓晟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4643号原告:李春林,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太仓晟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郑和东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Q5RY500。法定代表人:骈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春林诉被告太仓晟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春林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春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春林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高 逸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冯 胜书 记 员 璋毓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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