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雷、边小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2民初17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1022民初1777号案件名称
王雷、边小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翼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雷;边小龙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2民初1777号原告:王雷,男,汉族,住翼城县。 被告:边小龙,男,汉族,住翼城县。 原告王雷诉被告边小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王雷于2021年9月13日以被告已将剩余房款付清,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王雷负担。 审判员 张冶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俊琴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冬玲、张春燕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56号 下一篇 由某某、安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12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