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冬玲、张春燕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5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156号
  • 案件名称

    张冬玲、张春燕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冬玲;张春燕
  • 案件缘由

    所有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张冬玲,女,197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张春燕,女,1977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张冬玲与张春燕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206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50570.08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春燕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春燕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的不动产,但该房产已足额抵押,本案不宜处置;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张春燕所有的位于南宁市的不动产,另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191395.37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献楼审判员  唐建平审判员  韦慰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凤英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