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立成与李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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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030号案件名称
苑立成与李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苑立成;李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030号原告:苑立成,男,汉族,1970年6月14日生,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李民,男,汉族,50岁,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苑立成诉被告李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苑立成撤诉。 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丽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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