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庆强、黄汉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2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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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2179号案件名称
梁庆强、黄汉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梁庆强;黄汉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2179号申请执行人:梁庆强,男,1982年09月16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黄汉序,男,1976年08月16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的梁庆强与黄汉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206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汉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梁庆强执行案款40400元,承担执行费50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人事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案款为40400元,被执行人黄汉序从2021年9月份起,每月还款不低于1000元,每年还款不低于20000元,两年内还清。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206执2179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献楼审判员 唐建平审判员 韦慰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凤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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