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冬瑞、烟台东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691执14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691执1463号案件名称
王冬瑞、烟台东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冬瑞;烟台东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691执1463号申请执行人:王冬瑞,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开发区。被执行人:烟台东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舟山路。法定代表人:孙德波,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冬瑞与被执行人烟台东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9)鲁0691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经查,本院于2019年8月7日以(2019)鲁0691执保1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9)鲁0691民初23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首轮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烟台东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开发区内1号房屋(产权号1××2)、开发区舟山路10号内2号房屋(产权号1××1)、开发区舟山路10号内4号房屋(产权号1××3)、开发区舟山路10号内5号房屋(产权号1××4)及土地使用权[烟国用(2009)第50012号]总计80万价值。因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611民初1481、148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对登记在烟台东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上述不动产经拍卖、变卖后均在24281200元最高余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福山区人民法院向本院商请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将上述涉案不动产移交执行。本案暂不符合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仁君审判员 王群昌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栾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梁庆强、黄汉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2179号 下一篇 陈尧刚与重庆久丰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明凤六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3民初16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