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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柯、谢智雄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恢2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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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恢25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邓柯、谢智雄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邓柯;谢智雄;刘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恢2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柯,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谢智雄,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第三人:刘超,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66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03执恢252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李 武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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