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冰与胡浩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6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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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636号之一案件名称
褚冰与胡浩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褚冰;胡浩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6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褚冰,女,汉族,1995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太山庙乡。被执行人:胡浩楠,男,汉族,1994年5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褚冰与胡浩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321民初33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胡浩楠在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召管理部账户。二、划拨被执行人胡浩楠在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召管理部账户存款元至南召县人民法院261164620684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金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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