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道修、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4执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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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执973号案件名称
刘道修、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道修;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4执973号申请执行人刘道修,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白石港路17号。法定代表人:杭信,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刘道修与被执行人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等争议一案,株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株劳人仲案字(2020)第32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6月3日,本院发起全国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无财产或无法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2021年9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晏寿林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易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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