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苏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丁凯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4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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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4308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苏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丁凯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苏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丁凯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430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苏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陈台子村租赁站院内5号。法定代表人:徐彪,总经理。被执行人:丁凯,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苏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民终2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租赁费、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123325.6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123325.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5月17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5月11日、8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公积金信息:无公积金登记信息;不动产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信息: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在本案中不具备执行条件;3.申请人已多次前往被执行人住处进行调查,未查到相关财产信息,无需法院再去被执行人住处进行调查;4.2021年5月13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案执行标的123325.6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750.00元后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23325.60元,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振平审判员 梁 嫣审判员 陈风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林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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