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志、马金厚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2执7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82执734号
  • 案件名称

    张志、马金厚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志;马金厚;褚日新;凌源市众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2执734号申请执行人张志,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满族,住凌源市。被执行人马金厚,男,1961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住凌源市。被执行人褚日新,男,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凌源市众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源市东城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褚日新,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志与被执行人马金厚、褚日新、凌源市众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0)辽1382民初4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216660.54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修颖志执行员  李莉华执行员  张宏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天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