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烨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23民初6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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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23民初6589号案件名称
灵璧县烨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灵璧县烨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灵璧中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23民初6589号原告:灵璧县烨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奥泰克中央广场9#133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UPYT28W。法定代表人:王丽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安徽飞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怀路东侧中信药业有限公司西侧0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529563041。法定代表人:汤敬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灵璧中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花园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MWR5C96。法定代表人:汤义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灵璧县烨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灵璧中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在本案诉前调解阶段,原告灵璧县烨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灵璧县烨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张 平审 判 员 赵 芸审 判 员 张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余鹏程书 记 员 王云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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