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丹东丹宽线路客运有限公司、吕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4民初98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民初987号
  • 案件名称

    丹东丹宽线路客运有限公司、吕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丹东丹宽线路客运有限公司;吕强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4民初987号原告:丹东丹宽线路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曙光路60号。法定代表人:黄萍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日升,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仁宽,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强,男,1981年11月23日是,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丹东丹宽线路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东丹宽线路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丹东丹宽线路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胜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