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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玉林与靳三红、焦长晓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713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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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713号之五
  • 案件名称

    乔玉林与靳三红、焦长晓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乔玉林;靳三红;焦长晓;靳立伟;聂富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71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乔玉林,男,生于1972年5月29日,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靳三红,男,生于1967年12月4日,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焦长晓,女,生于1979年11月27日,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靳立伟,男,生于1970年3月21日,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黄洋路。身份证号码:412921197003215113。被执行人:聂富龙,男,生于1967年12月3日,汉族,住南召县缫丝厂北边。身份证号码:412921196712034011。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乔玉林与被执行人靳三红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71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蒙 雷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淘淘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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