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利刚与苏伟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京0105民初5934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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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京0105民初59347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利刚与苏伟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利刚;苏伟;杨爱琳案件缘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5934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利刚,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头百户镇头百户村杨广街东4排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学谦,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伟,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被申请人:杨爱琳,女,195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原告张利刚与被告苏伟、杨爱琳、第三人北京开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张利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杨爱琳和苏伟名下352200元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京0105民初593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杨爱琳和苏伟名下352200元的银行存款。现张利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利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爱琳和苏伟名下352200元的冻结及相应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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