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华、陈国华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81执8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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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681执866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丽华、陈国华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丽华;陈国华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81执8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丽华,女,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兴市。被执行人:陈国华,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陈丽华与被执行人陈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桂068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9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桂0681执8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念明审 判 员 吴祖环审 判 员 简钱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庞庆康书 记 员 庞玉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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