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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泽众与赵绍良,吴大勇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1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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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1922号
  • 案件名称

    米泽众与赵绍良,吴大勇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米泽众;赵绍良;吴大勇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1922号 原告:米泽众,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芳,重庆恩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绍良,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吴大勇,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米泽众与被告赵绍良、吴大勇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米泽众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泽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泽众撤诉。案件受理费7148元,减半收取计3574元,由原告米泽众负担。  审  判  员   吕 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朱 尧书  记  员   陈沫言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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