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泽众与赵绍良,吴大勇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1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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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1922号案件名称
米泽众与赵绍良,吴大勇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米泽众;赵绍良;吴大勇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1922号 原告:米泽众,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芳,重庆恩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绍良,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吴大勇,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米泽众与被告赵绍良、吴大勇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米泽众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泽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泽众撤诉。案件受理费7148元,减半收取计3574元,由原告米泽众负担。 审 判 员 吕 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朱 尧书 记 员 陈沫言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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