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彪、大连金州新区嘉书语言培训中心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6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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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6888号案件名称
马彪、大连金州新区嘉书语言培训中心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马彪;大连金州新区嘉书语言培训中心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6888号原告:马彪,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大连金州新区嘉书语言培训中心,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金马路208号万和购物广场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10213095239734H。法定代表人:于洋。本院在受理原告马彪与被告大连金州新区嘉书语言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彪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彪负担。审 判 长 韩力群人民陪审员 曲爱琳人民陪审员 邵志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婕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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