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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胡混、马林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23执8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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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23执87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赵胡混、马林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赵胡混;马林林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23执878号之一申请人:赵胡混,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马林林,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胡混与被执行人马林林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23民初3798民事判决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马林林支付赵胡混赔偿款104765.16元及利息,因马林林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胡混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财产情况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马林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2021年6月8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马林林名下银行账有847.72元存款,已划拨并由申请人领取。2、查明被执行人马林林名下无股票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马林林名下无证券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马林林名下无网络支付机构存款信息。三、查明被执行人马林林名下登记有豫H××××ד哈弗牌”汽车一辆,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期限至2023年9月1号,查封届满前一个月由你书面提出申请续行查封,逾期由你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四、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赵胡混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马林林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的除此以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马林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马林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赵胡混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索小生审判员  郭满红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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