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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镨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徐州惠华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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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223号
  • 案件名称

    江苏镨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徐州惠华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江苏镨玉新材料有限公司;徐州惠华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镨玉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法定代表人:傅本平。被执行人:徐州惠华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法定代表人:满运如。申请人江苏镨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惠华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的(2020)苏0722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的标的款为191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2021年5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3、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8月25日两次委托邳州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收到该院有关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反馈信息。4、本院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5、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和申请人电话联系,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洪远审判员  颜廷海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江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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