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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图那生、玉山阿吾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7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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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71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巴图那生、玉山阿吾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巴图那生;玉山阿吾提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7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巴图那生,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玉山阿吾提,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执行人巴图那生与被执行人玉山阿吾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2民初36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玉山阿吾提偿还申请执行人巴图那生借款本金5700元,应在2021年6月22日前付清,如不能按期归还加付违约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该款分期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和解协议期满、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67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麦祖义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阿丽米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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