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人骆绪清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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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07号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骆绪清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骆绪清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07号申请保全人:骆绪清,男,194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英,女,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的女儿。 被保全人:李忠发,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朱长伟,女,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骆绪清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李忠发、朱长伟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57,500元的财产,并由申请人骆绪清提供其在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的60,000元存单作为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42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朱长伟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57,500元内进行冻结,对申请保全人骆绪清名下在中国银行的60,000元存单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朱长伟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文化路支行尾号8378账户(实际冻结57500.00元)银行存款57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申请保全人骆绪清在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分别为6143、6004、6245存单(实际冻结60,000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金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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