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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伟、邝光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3民初1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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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民初1961号
  • 案件名称

    刘晓伟、邝光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晓伟;邝光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3民初1961号原告:刘晓伟,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泽龙,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邝光华,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原告刘晓伟与邝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刘晓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晓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郭淑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 芳书 记 员 王海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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